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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
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纪委)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0-09   浏览次数:947
  为了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纪委)领导干部的管理,使干部任免审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精神,结合纪检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纪委)领导干部的任免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换届时,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征得中央纪委同意后,报中央审批。选举结果在上报中央的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2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的调整,由同级党委提出人选,征得中央纪委同意后,报中央审批。常委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人选,征得中央纪委同意后任免,任免通知抄送中央纪委。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纪委)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

  1 中央纪委派驻的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局级检查员和副局级室主任,由中央纪委商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人选,经中央纪委考察后,组长由中央纪委报中央任免;副组长由中央纪委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后任免;局级检查员和副局级室主任由中央纪委任免。

  2 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商中央纪委提出人选,经中央纪委考察同意后,书记由工委报中央任免;副书记由工委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后任免,任免通知抄送中央纪委。纪工委委员、局级检查员和副局级室主任,由工委任免,任免后抄送中央纪委备案。

  3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组长(书记)、副组长(副书记),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或中央纪委商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人选,经中央纪委考察同意后,组长(书记)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报中央任免;副组长(副书记)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后任免,任免通知抄送中央纪委。局级检查员和副局级室主任,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任免,任免后抄送中央纪委备案。

   三、材料报送办法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领导干部任免在事前征得中央纪委同意时,上报材料需一式三份。

  2 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领导干部任免需抄送中央纪委的备案材料,均应附《干部任免呈报表》。

  请各地区、各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下级纪委(纪检组)的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作出相应规定,并报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备案。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