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0-09 浏览次数:408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以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纪律检查机构已逐步建立,做了大量工作。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要求五年内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决定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建立从中央到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系统并赋予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以新的任务和重大责任。现根据党的十二大的决定和党章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对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的建设,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
1 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构:
党中央直属机关设立中央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中央直属各部门,是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纪律检查委员,由中直党委根据各部门具体情况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是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纪律检查委员,由中央国家机关党委根据各部门具体情况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某些部门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没有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的部门,原党组纪检组(纪委)仍继续履行职责。
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2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机构:
省、市、自治区,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省、自治区党委的派出机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也是省、自治区纪委的派出机构。
省、市、自治区和地(市)直属机关及建立了直属党委的县直机关,设立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市、自治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省、市、自治区一级党政机关派驻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3 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机构:
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的下属单位,建立党委的,一般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有的也可设纪律检查委员。
乡、镇(人民公社)、城市街道和其他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是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级党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4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上述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包括纪律检查委员),尚未建立的,必须在1983年建立;已经建立还不够健全的,要尽快健全起来。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某省(或某县、某部门)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任务和职责范围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均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按党章规定的任务和职责进行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上级纪委派驻该机关的纪律检查组或该机关党组纪检组的指导。
各级党政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章关于党政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包括党的关系在机关党委的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在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进行工作,纪律检查组组长(副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派驻纪检组在驻在部门执行中纪委的任务,其主要工作是:协同党委检查驻在部门和系统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处理驻在部门和系统重大或复杂的违纪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纪检组,省、市、自治区纪委派出的纪律检查组,可参照中纪委派出的纪检组的任务执行。
对由中央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重大违纪案件,地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主动检查,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的纪律检查组或这些部门的党组纪检组(纪委)积极协助。
三、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机关编制
省、市、自治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20人至50人,常委7人至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至3人。
中央直辖市的区、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5人至30人,常委5人至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至2人。
党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7人至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至2人。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1人至15人,常委5人至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至2人。
机关和企业、事业等基层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编制,以精干为原则,地方各级纪委和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的纪委,大体相当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编制人数。中直和国家机关纪委的编制为10至15人左右。其他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纪委的编制由各单位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纪律检查组成员一般为5至7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至2人,并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一般为15人左右。任务很多、工作特别繁重的纪检组,可以配备20人、30人左右。省、市、自治区纪委派驻各部门纪律检查组的编制,由派出机关确定。各派驻纪检组的人员均列入驻在机关编制,其政治和生活待遇,由驻在机关按规定安排。
各部委党组纪检组参照中纪委派驻纪检组的编制列编。
地(市)以上纪委在机关编制外可聘请特约检查员或特约研究员。
四、各级纪检机构干部配备和管理原则
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调整充实各级纪委领导班子。各级纪委都要有政治坚强、经验丰富、身体较好的老同志担负领导工作,同时要选拔一些德才兼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领导岗位,组成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少数民族地区纪委领导班子中应有少数民族干部。
省、市、自治区纪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的书记(组长)一般不超过65岁,副书记(副组长、局级检查员)不超过60岁,常委和纪检组成员中55岁以下的不少于三分之一,并要有45岁左右的中青年干部,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不少于三分之一。省(市、自治区)以下纪委的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常委中50岁以下的不少于三分之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占三分之一左右。
各级纪委的书记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根据纪检工作的需要,各级纪委副书记和常委按同级党委各部门的正副部长级政治待遇,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纪检组和各部委党组纪检组组长按副部长级政治待遇。
地方各级纪委的常委一般应当是专职的,如党委正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按照《中共中央批转中纪委召开的第三次贯彻〈准则〉座谈会纪要》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
各级纪委的领导干部由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管理。省、市、自治区纪委要设立干部管理机构,地、市纪委应配备管理干部工作的人员,加强对干部的考察、了解和培训。各级纪委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征得上一级纪委的同意。要保持纪检干部的相对稳定。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跟随林彪、江青一伙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反对三中全会以来中央路线的人,以及在经济领域和其他方面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绝不能做纪律检查工作。
纪律检查干部应该既是党的纪律检查员,又是党章和《准则》的宣讲员。要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党的建设、经济、法律、文化科学等必要知识,懂得党的方针政策,熟悉纪律检查工作业务,有较高的文化程度。不具备这些条件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年龄在45岁以下,不具备高中文化程度的,要争取在三、五年内达到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已具备高中文化程度的,要争取逐步达到大专文化程度,以适应新时期纪律检查工作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
一、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
1 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构:
党中央直属机关设立中央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中央直属各部门,是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纪律检查委员,由中直党委根据各部门具体情况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是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纪律检查委员,由中央国家机关党委根据各部门具体情况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某些部门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没有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的部门,原党组纪检组(纪委)仍继续履行职责。
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2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机构:
省、市、自治区,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省、自治区党委的派出机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也是省、自治区纪委的派出机构。
省、市、自治区和地(市)直属机关及建立了直属党委的县直机关,设立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市、自治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省、市、自治区一级党政机关派驻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3 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机构:
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的下属单位,建立党委的,一般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有的也可设纪律检查委员。
乡、镇(人民公社)、城市街道和其他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是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级党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4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上述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包括纪律检查委员),尚未建立的,必须在1983年建立;已经建立还不够健全的,要尽快健全起来。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某省(或某县、某部门)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任务和职责范围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均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按党章规定的任务和职责进行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上级纪委派驻该机关的纪律检查组或该机关党组纪检组的指导。
各级党政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章关于党政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包括党的关系在机关党委的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在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进行工作,纪律检查组组长(副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派驻纪检组在驻在部门执行中纪委的任务,其主要工作是:协同党委检查驻在部门和系统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处理驻在部门和系统重大或复杂的违纪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纪检组,省、市、自治区纪委派出的纪律检查组,可参照中纪委派出的纪检组的任务执行。
对由中央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重大违纪案件,地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主动检查,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的纪律检查组或这些部门的党组纪检组(纪委)积极协助。
三、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机关编制
省、市、自治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20人至50人,常委7人至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至3人。
中央直辖市的区、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5人至30人,常委5人至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至2人。
党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7人至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至2人。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1人至15人,常委5人至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至2人。
机关和企业、事业等基层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编制,以精干为原则,地方各级纪委和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的纪委,大体相当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编制人数。中直和国家机关纪委的编制为10至15人左右。其他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纪委的编制由各单位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纪律检查组成员一般为5至7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至2人,并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一般为15人左右。任务很多、工作特别繁重的纪检组,可以配备20人、30人左右。省、市、自治区纪委派驻各部门纪律检查组的编制,由派出机关确定。各派驻纪检组的人员均列入驻在机关编制,其政治和生活待遇,由驻在机关按规定安排。
各部委党组纪检组参照中纪委派驻纪检组的编制列编。
地(市)以上纪委在机关编制外可聘请特约检查员或特约研究员。
四、各级纪检机构干部配备和管理原则
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调整充实各级纪委领导班子。各级纪委都要有政治坚强、经验丰富、身体较好的老同志担负领导工作,同时要选拔一些德才兼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领导岗位,组成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少数民族地区纪委领导班子中应有少数民族干部。
省、市、自治区纪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的书记(组长)一般不超过65岁,副书记(副组长、局级检查员)不超过60岁,常委和纪检组成员中55岁以下的不少于三分之一,并要有45岁左右的中青年干部,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不少于三分之一。省(市、自治区)以下纪委的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常委中50岁以下的不少于三分之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占三分之一左右。
各级纪委的书记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根据纪检工作的需要,各级纪委副书记和常委按同级党委各部门的正副部长级政治待遇,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纪检组和各部委党组纪检组组长按副部长级政治待遇。
地方各级纪委的常委一般应当是专职的,如党委正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按照《中共中央批转中纪委召开的第三次贯彻〈准则〉座谈会纪要》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
各级纪委的领导干部由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管理。省、市、自治区纪委要设立干部管理机构,地、市纪委应配备管理干部工作的人员,加强对干部的考察、了解和培训。各级纪委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征得上一级纪委的同意。要保持纪检干部的相对稳定。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跟随林彪、江青一伙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反对三中全会以来中央路线的人,以及在经济领域和其他方面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绝不能做纪律检查工作。
纪律检查干部应该既是党的纪律检查员,又是党章和《准则》的宣讲员。要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党的建设、经济、法律、文化科学等必要知识,懂得党的方针政策,熟悉纪律检查工作业务,有较高的文化程度。不具备这些条件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年龄在45岁以下,不具备高中文化程度的,要争取在三、五年内达到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已具备高中文化程度的,要争取逐步达到大专文化程度,以适应新时期纪律检查工作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