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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0-09   浏览次数:556
  为了做好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 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按以下标准掌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为厅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50%,副省级城市党委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职数,为同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50%,其中巡视员不超过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为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60―70%。

  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和副省级城市的区)党委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为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50%,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为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60―70%。

  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党委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为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65―75%。

  原配备的非领导职务职数超过新确定的职数比例限额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解决。

  2 地方各级党委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原则、规格和任职条件,根据中发〔1993〕8号和中组发〔1993〕8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省级党委机关和副省级城市党委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地(市)级以上地方党委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机关设置。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严格掌握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搞照顾性安排。

  3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省(区、市)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经省(区、市)党委审批同意后,报中组部审核备案;副省级城市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经市委审批同意,由所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审核,并报中组部备案。地(市)及以下地方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审批和备案,由各省(区、市)党委研究确定。

  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共产党新闻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