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再思考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0-09 浏览次数:866
党的 十七届三中全会 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深刻认识并认真贯彻这一重大决策,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
1. 能使农业生产要素得到优化组合,推动农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农业生产是由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各种生产要素组成的一个系统。以种植业来说,在我国农村多数地方仍然主要依靠人力、畜力和手工工具进行生产以及人均耕地相对较少、劳动力剩余较多的情况下,其生产要素组合形式大体有三种。第一种是大量的生产活动,需要经常地、因时因地制宜地进行精耕细作,因而生产要素适合于在家庭范围内组合。这样能使经营者以主人翁的态度把他们所掌握的生产要素主动地向着优化方向组合。当然,这种家庭经营单位,是个不完全的生产要素组合体,其局限性需要靠下面两种组合形式加以弥补。第二种是少数生产活动,需要临时性的组合,在家庭之间联合成小组进行交换或合作,如插犋换工、机泵管带配套使用等。第三种是相当部分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从农业生产系统工程和农业生态系统工程出发,对土地等自然资源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开发治理,如兴修农田水利和开展机械作业、植保、良种、畜禽防疫、农副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服务。这需要某些有关生产要素在自然村、行政村或更大的范围内组合。以上三种农业生产要素组合形式,应该结合成一个整体,吸引必要的其他社会化服务,达到优化组合的程度。三种形式各占比重,将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的程度,而有所变化。现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宜统则统,宜分则分,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广泛的适应性。
2. 能够正确而简明地处理国家、集体和社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体现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特点,它充分地调动了人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能够鼓励人们积极增产增收;还能够把他们剩余的生产要素向其它行业投入,更广泛地发展商品生产。同时, 这种制度也能够逐步增加集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为家庭经营服务和进行开发性生产的能力。
3. 它为建立起清廉、民主、精干、高效率的管理机构和各项具体的管理制度,提供了新的基础。尽管这方面的改革还不成熟,但只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政策,依靠绝大多数农民,坚持对涉及广大社员重大利益的问题,必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符合现行法律、政策,才能决定,其他人无权决定。这就为切实实行民主管理,找到更好的途径。
4. 在坚持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逐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的条件下,这种制度有利于逐步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 在坚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只要不断完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统一经营层次能向承包户直接或组织有关方面提供更多、更全面、现代化的作业服务,就可以平稳地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加速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在一些地方,承包户的主要劳力已转向二、三产业,土地主要由留守的“386199” 部队( 指妇女、儿童、老人) 经营,但由于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及时向他们提供“统种分管”、“模式化栽培”、“几统一”等服务,如在种植计划、兴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技术、农业机械化和农副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服务,保证了农业持续增产增收。当然也有部分地方,由于社员经营二、三产业经济收入比较稳定,有些户愿意放弃自己承包的土地,通过土地流转,集体将这部分土地再转包给( 或承包户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 集体农场、家庭农场、经营大户、专业合作组织或农业龙头企业等,并提供必要的服务。这种土地集中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也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一种好形式,值得重视和引导,但也要注意避免人为地剥夺社员的承包田。
二、关于认真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议
1. 各级领导同志和广大农业农村干部,要和中央保持一致。为此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过去的有关政策精神,进一步理解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性质、优越性及伟大意义。要认识到家庭承包经营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什么“分田单干”,而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集体统一经营也是这种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经营层次。这两个经营层次的密切结合,就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就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种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的加以坚持。”明白了这些,才能够和社会上一些模糊的、甚至错误的观点( 如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双层经营体制已不存在”,“家庭承包经营户弱小、土地细碎是制度性障碍”等) 划清界限,才能在认识上和中央保持一致,才能全面地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制度的工作。
2. 要深入到村、组和农户中去,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调查。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弄清家庭承包经营层次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如何,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否稳定,有没有被剥夺的问题;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的经济实力如何,是否承担起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和组织资源开发等职责? 这些问题调研清楚了,就可以相应制定有针对性的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工作方案,然后加以实施。
3.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除号召各地积极抓好落实外,还应分期分批地帮助每个集体( 合作)经济组织,稳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服务功能。经过落实、整顿等工作后,农村集体( 合作) 经济组织要做到五有:有名称( 如×× 村社区合作社等);有管理机构,有的可以单独设置,有些可以和村委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内部分工;有领头人( 即管委会主任或社长);有最高权力机关( 即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凡是重大事务均须该组织最高权力机关讨论通过;有章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家庭承包经营层次的稳定,促进集体统一经营层次作用的发挥并逐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为农村两个经营层次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生产经营服务,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现代农业的建设。
4. 要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家庭承包经营层次和集体统一经营层次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因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尤其需要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已有了代表相当部分农民权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一件大好事,但还没有代表全体农民利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应称农村社区合作社法) 是件大憾事。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无法可依,不得不改称“公司”,以取得工商部门批准其有法人资格。建议中央和国务院指定有关部门抓紧起草这个法,把三十年改革产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等好政策好经验吸纳进去。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具体牵头负责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工作的办事机关,加强扶持和建设力度。第三,要形成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的制度。要特别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有保障,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否完善,集体统一经营层次是否尽到了职责。发现“无保障”、“不完善、未尽职责”等问题,就应该及时帮助解决。对土地流转,也要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健康地进行。此外,还要加强宣传报道,开展典型示范,以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 作者系农业部离休干部,原任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人)
来源:农村经济管理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
1. 能使农业生产要素得到优化组合,推动农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农业生产是由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各种生产要素组成的一个系统。以种植业来说,在我国农村多数地方仍然主要依靠人力、畜力和手工工具进行生产以及人均耕地相对较少、劳动力剩余较多的情况下,其生产要素组合形式大体有三种。第一种是大量的生产活动,需要经常地、因时因地制宜地进行精耕细作,因而生产要素适合于在家庭范围内组合。这样能使经营者以主人翁的态度把他们所掌握的生产要素主动地向着优化方向组合。当然,这种家庭经营单位,是个不完全的生产要素组合体,其局限性需要靠下面两种组合形式加以弥补。第二种是少数生产活动,需要临时性的组合,在家庭之间联合成小组进行交换或合作,如插犋换工、机泵管带配套使用等。第三种是相当部分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从农业生产系统工程和农业生态系统工程出发,对土地等自然资源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开发治理,如兴修农田水利和开展机械作业、植保、良种、畜禽防疫、农副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服务。这需要某些有关生产要素在自然村、行政村或更大的范围内组合。以上三种农业生产要素组合形式,应该结合成一个整体,吸引必要的其他社会化服务,达到优化组合的程度。三种形式各占比重,将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的程度,而有所变化。现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宜统则统,宜分则分,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广泛的适应性。
2. 能够正确而简明地处理国家、集体和社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体现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特点,它充分地调动了人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能够鼓励人们积极增产增收;还能够把他们剩余的生产要素向其它行业投入,更广泛地发展商品生产。同时, 这种制度也能够逐步增加集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为家庭经营服务和进行开发性生产的能力。
3. 它为建立起清廉、民主、精干、高效率的管理机构和各项具体的管理制度,提供了新的基础。尽管这方面的改革还不成熟,但只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政策,依靠绝大多数农民,坚持对涉及广大社员重大利益的问题,必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符合现行法律、政策,才能决定,其他人无权决定。这就为切实实行民主管理,找到更好的途径。
4. 在坚持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逐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的条件下,这种制度有利于逐步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 在坚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只要不断完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统一经营层次能向承包户直接或组织有关方面提供更多、更全面、现代化的作业服务,就可以平稳地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加速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在一些地方,承包户的主要劳力已转向二、三产业,土地主要由留守的“386199” 部队( 指妇女、儿童、老人) 经营,但由于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及时向他们提供“统种分管”、“模式化栽培”、“几统一”等服务,如在种植计划、兴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技术、农业机械化和农副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服务,保证了农业持续增产增收。当然也有部分地方,由于社员经营二、三产业经济收入比较稳定,有些户愿意放弃自己承包的土地,通过土地流转,集体将这部分土地再转包给( 或承包户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 集体农场、家庭农场、经营大户、专业合作组织或农业龙头企业等,并提供必要的服务。这种土地集中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也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一种好形式,值得重视和引导,但也要注意避免人为地剥夺社员的承包田。
二、关于认真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议
1. 各级领导同志和广大农业农村干部,要和中央保持一致。为此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过去的有关政策精神,进一步理解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性质、优越性及伟大意义。要认识到家庭承包经营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什么“分田单干”,而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集体统一经营也是这种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经营层次。这两个经营层次的密切结合,就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就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种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的加以坚持。”明白了这些,才能够和社会上一些模糊的、甚至错误的观点( 如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双层经营体制已不存在”,“家庭承包经营户弱小、土地细碎是制度性障碍”等) 划清界限,才能在认识上和中央保持一致,才能全面地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制度的工作。
2. 要深入到村、组和农户中去,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调查。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弄清家庭承包经营层次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如何,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否稳定,有没有被剥夺的问题;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的经济实力如何,是否承担起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和组织资源开发等职责? 这些问题调研清楚了,就可以相应制定有针对性的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工作方案,然后加以实施。
3.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除号召各地积极抓好落实外,还应分期分批地帮助每个集体( 合作)经济组织,稳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服务功能。经过落实、整顿等工作后,农村集体( 合作) 经济组织要做到五有:有名称( 如×× 村社区合作社等);有管理机构,有的可以单独设置,有些可以和村委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内部分工;有领头人( 即管委会主任或社长);有最高权力机关( 即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凡是重大事务均须该组织最高权力机关讨论通过;有章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家庭承包经营层次的稳定,促进集体统一经营层次作用的发挥并逐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为农村两个经营层次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生产经营服务,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现代农业的建设。
4. 要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家庭承包经营层次和集体统一经营层次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因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尤其需要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已有了代表相当部分农民权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一件大好事,但还没有代表全体农民利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应称农村社区合作社法) 是件大憾事。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无法可依,不得不改称“公司”,以取得工商部门批准其有法人资格。建议中央和国务院指定有关部门抓紧起草这个法,把三十年改革产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等好政策好经验吸纳进去。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具体牵头负责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工作的办事机关,加强扶持和建设力度。第三,要形成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的制度。要特别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有保障,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否完善,集体统一经营层次是否尽到了职责。发现“无保障”、“不完善、未尽职责”等问题,就应该及时帮助解决。对土地流转,也要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健康地进行。此外,还要加强宣传报道,开展典型示范,以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 作者系农业部离休干部,原任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人)
来源:农村经济管理